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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首次向社会公布,办法对日照市城市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管理、携带和诊疗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养犬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同时,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办法中规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禁止养犬区域内不得携犬进入。办法对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和区域也作了明确规定:划定遛犬区域外的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船)室、码头。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区域的管理人、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区域内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并有权制止携犬进入的行为。
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性免疫。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犬只初次免疫时领取由免疫机构加盖公章的免疫证明,并加挂免疫标识,以后每次免疫由免疫机构在免疫证明上进行登记。免疫标识应当佩戴于犬只颈部。
养犬人违反办法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的;携犬到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的;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的;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犬只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中指出,养犬人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销售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阻碍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该办法的养犬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