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建立“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的通知》,确定自6月1日起对跨区域“飞地”项目实施主体税收分享制度。
《通知》指出,由市内各级政府主导,在市域范围内本地企业跨县区异地投资建设的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经济开发园区,以及本地产业园区承接市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可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实行“飞地”项目主体税收分享制度。此次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项目主要包括:跨县区新上产业项目、跨县区搬迁产业项目、跨县区合作园区项目、跨市“飞地项目”。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企业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实施范围。纳入“飞地”双方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改征增值税,下同)和企业所得税县区留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
《通知》明确了实行“三税”分享的“飞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其中跨县区转移项目,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新型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度分别在3亿元、1亿元以上;落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落户其他县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首期工程建设周期在1年以内。外地来临沂市建设的“飞地”园区,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飞地”园区首期须落户5个以上投资过3亿元项目,或园区项目总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落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落户其他县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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