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日前发布了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包括《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内的16个规章被宣布废止,该法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6章38条,分别就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中的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给出了具体规定。
白酒行业分析师蔡学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过,国家每年都会清理一部分落实难、实际效果有限的法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是正常现象。被废止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废除该法律后,对酒类的流通管理主要依托国家食品安全法。
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当时的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是对当时《食品安全法》的一个补充。
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愈加严格和全面,2015年出台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为:“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酒类食品已经按普通食品对待,不再享有“特殊地位”,在新版《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下,对酒类食品的安全管理更加严格和全面。
黑格咨询集团董事长徐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正是国家“减政放权”的具体体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有部分重合,双线管理有所重复。
废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会否造成酒行业缺乏监管?其实随着酒行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酒行业的立法、监管方面并没有放松,除了新版《食品安全法》外,在今年的10月21日,2016“全国理性饮酒宣传周”活动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监一司巡视员陈传意表示,食药总局将利用多种平台,从三方面发力,对酒类企业加强监管,确保为消费者酿造健康、放心、安全的酒类产品,减少或降低过量饮酒以及不合格酒类产品对消费者健康的伤害。
第一,在酒类行业的调整中,继续执行多头并举的措施,积极引导和助力企业实现良性调整。例如,中国酒业协会受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和完善白酒相关标准体系。
第二,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建设。根据酒类行业生产流通具体特点和发展要求,在充分和普遍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酒类感官指标,执行新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加强对酒类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监控体系,并引导企业自觉落实。
第三,建立健全酒类产品质量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和指导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酒类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