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做阑尾炎手术引流管断体内 再次做手术丧命

2016-02-27 14:15:40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韩景玮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小手术也不能疏忽大意。南阳一19岁女孩因患阑尾炎住院。本来一个普通手术可以治好的病,医院用微创手术却越治越麻烦,并将一根医用塑料导管断在患者腹腔内,在取管无望后,医院只好再做二次手术取断在腹腔的塑料管。女孩最终因这起小手术命丧手术台。

  法医认为医院有多种过错,应承担70%责任

  原告认为,医院对鲍晓林的诊治严重不负责任,在入院诊断、手术方式、术后观察处理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违规和过错,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93.9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上海一家司法鉴定部门对鲍的死亡进行鉴定。经检测,鲍晓林系阑尾炎引发的腹膜炎,继发全身多器官感染导致休克性死亡。法医认为:医院在救治鲍晓林过程中存在多种不足。一是手术方式和手术操作不足。根据患者病情,院方应采用开腹式阑尾探查和切除。而医生用微创切除术,丧失了发现其他病灶的机会及控制腹部感染症状的可能。而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未对盆腔引流物进行细菌培养及相应药敏试验,缺乏针对性抗感染治疗,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医生术后观察不仔细,造成引流管拔管困难、断裂,导致二次手术,加重了患者病情。最终认定,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对鲍晓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行为,与鲍晓林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为鲍晓林的死承担70%的责任。

  医生是否经过培训,引发争议

  庭审现场,原告律师询问俩涉事医生是否经过腹腔镜培训。对此,涉事医生很意外,不知道当医生还需要这项培训,表示需要询问单位。经长时间询问后涉事医生答复称,医院对其中一医生授有可做三类手术的权利。对此,原告律师表示,国家对手术医生有相当严格的管理规定,按照医院腔镜诊疗技术管理办法,申请腔镜手术权限医师的资格,需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作为助手参与腔镜诊疗技术操作每年至少30例;做手术者需完成相应手术累积100例以上。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腔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取得证书。

  庭审现场,原告还提出对涉事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追究责任医生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请求。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医院方则认为,其诊疗行为符合相关操作规范。原告索要的赔偿金额过高。但双方都表示,愿接受法院调解。

  法院当庭没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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