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7·16”石大科技燃爆事故案公开审理

2016-03-23 16:11:54 来源:新华网 作者:秦钊 责任编辑:朱玲 字号:T|T
摘要】3月22日上午,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涉“7·16”石大科技燃爆事故的石大科技公司杨某东、鞠某民等6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这6人中,有案发时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有切水操作工、车间设备员等。

  3月22日上午,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涉“7·16”石大科技燃爆事故的石大科技公司杨某东、鞠某民等6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这6人中,有案发时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有切水操作工、车间设备员等。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春节后,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油品储运车间311罐区球形罐因年检进行倒罐作业。当年7月16日7时许,311罐区7号罐向6号罐倒罐作业过程中6号罐起火并发生爆炸。在此过程中杨某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油品车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规定不到位,鞠某民、李某贤、王某禧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倒罐作业,倒罐作业过程中当晚值班人员佟某、贾某未遵守石大科技公司关于倒罐切水作业不得无人监守的规定致使311罐区6号罐发生爆炸,造成2名消防队员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812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这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石大科技公司油品储运车间违规进行倒罐作业,在切水作业过程中无人现场监守,致使液化石油气在水排完后从排水口泄出,遇点火源引起着火爆炸。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公诉人发表了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上述6名被告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量刑。

  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因该起案件涉案被告人多,案情重大,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前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多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确保了庭审规范有序。

  市安监局组织全市各区县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150余人,以及岚山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部分干警5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院还通过官方微博向社会进行了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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