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将停发黄绿标车贴 机动车仍需检尾气

2016-08-17 20:55:21 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再以标志的形式进行标示,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将不再核发“黄绿标”车贴。

  不少市民关心:“黄绿标”取消后,是否不再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现在车上还要不要贴“黄绿标”?8月16日,市环境监察支队机动车处副处长吕海峰就此予以解答。

  吕海峰介绍,依据《大气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做出了新规定。《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87号文的废止,只是表示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再以标志的形式进行标示。

  而且,停止核发“黄绿标”,并不是说机动车排放不需要进行定期检测了,而是现在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由原来的黄绿标管理方式转变为排放结果的管理。机动车还需要按期进行检测,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资质和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不能上路行驶,将来机动车的管理将依据《环保法》《大气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市民关心的现阶段是否需要继续贴“黄绿标”的问题,吕海峰回答,在山东省具体实施意见出台前,青岛仍继续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车主还需要贴环保标志。实施方案出台后,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接联网,进行数据共享,之后取消发放环保标志。

  下一步,环保执法人员将在车辆集中停放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对监督抽测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通知车主予以改正并复检,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同时,严格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要求报废。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查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在停止核发“黄绿标”后,公安交管部门除了路查,也将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网络中心以及智能交通的系统,根据车的排放监测情况和排放出厂认证情况,快速有效地查处检验不合格的违规车辆上路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联合交警通过遥感监测的方式,对路上行驶车辆的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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