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东营9月12日讯 近日,东营市纪委出台《东营市纪检监察干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提供了制度遵循,划出了履职“红线”和制度“底线”。
《办法》明确规定,东营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和纪委委员,凡有“违反日常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力,或者违规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将受到责任追究,具体列举了3大类26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其中,违反日常工作纪律主要包括: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旷工,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擅离职守;擅自联系或开展公务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对所开展的公务活动进行请示报备;擅自回复相关部门单位或下级纪委的请示、报告事项;违反保密工作制度,发生失泄密事故;对上级交办、督办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结、拖延不办、编报虚假材料;作风霸道、特权思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履行职责不力主要包括: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传达贯彻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得力、督促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滞后;对同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问题后不如实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违纪违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不制止、不查处或查处不力,导致所在地区、被监督单位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在各种检查、督查、专项治理、巡查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隐瞒不报;对所分管、所负责的工作整体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工作无起色、无作为,基础工作较薄弱等情形。违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私存或隐瞒问题线索,篡改、隐瞒、销毁证据,丢失、损毁、擅自外借、私自复制信访举报材料或案件材料;以逼供、诱供、骗供手段获取证据;侮辱、体罚、变相体罚被审查人员;擅自与纪律审查对象接触,向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组织意图;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案件的调查处理;不按规定管理涉案款物,截留、挪用、私自处置涉案款物或造成损毁、损失;因失职渎职在纪律审查中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督促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执行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干部工作等活动中,跑风漏气,向相关对象通风报信、提前透露结果,或者擅自篡改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形。
《办法》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或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使用,对受到问责的纪检监察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收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程序、申诉、从轻从重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