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 有效期至2018年

2016-10-25 10:13:11 来源:大众网 作者:张丹丹 王彬 责任编辑:宗韦民 字号:T|T
摘要】日前,我省出台《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定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日前,我省出台《山东省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定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以自然保护区现存各类问题为导向,《办法》建立了一套考核指标体系,分别按照12项指标、58种情形考核赋分,满分为100分。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较上年度提高的自然保护区,才可被纳入年度生态补偿范围。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后出现违法违规开发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护区无总体规划、未进行分区、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代管机构的,不纳入补偿范围。根据国家和山东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按照《办法》统筹年度预算安排,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

  《办法》规定,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区的能力建设、巡护和监测、生态保护工程等方面。山东省环保厅会同各有关单位组织自然保护区绩效评估和考核。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加考核。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当年预算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额度,并于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各市(直管县)收到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后,应于30日内拨付至自然保护区,并敦促尽快形成实际支出,原则上应当年支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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