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淄博市李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近日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去年12月14日,淄博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在联合执法时发现,被告人李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武某(另案处理)位于淄川区双杨镇孟机村的某化工有限公司车间私自生产腐殖酸,并将含有强酸性废液通过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上述非法生产车间管道口处排出的废液中检测出硫酸、盐酸成分,PH值为1:10,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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