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保局对5家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27日,记者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日前,淄博市环保局对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其中,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被罚20万元。
环境违法的5家企业分别是位于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傅山工业园的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岜山村的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2号的淄博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小七里庄东首的淄博盛槐化工厂和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大姜村的淄博兴鲁化工厂。
据了解,淄博市傅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在焦炉出焦过程中,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淄博宏源焦化有限公司私自将蒸汽管线接入人工采样口,使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路产生大量积水,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
淄博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运营的山东瑞光热电有限公司和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件更换为不耐腐蚀的管件,由于运维不及时导致在线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在线数据不能如实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淄博盛槐化工厂未在锅炉烟囱开设人工采样口,也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淄博兴鲁化工厂在市环境监测站对锅炉烟囱外排废气情况进行人工监测,监测数据为:氮氧化物浓度为480 mg/m3,标准300mg/m3,氮氧化物超标0.6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据悉,涉事公司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