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管处消息,《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12月15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式,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办法》要求,施工总包单位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专户),按照工期由建设单位自工程开工后,每月按时向专户拨付固定比例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与过去施工企业按月提报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审核后按提报拨付款额的模式相比,固定工资款比重可以有效减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当月人工费认定时产生的纠纷。施工企业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每月月底之前通过专户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同时,《办法》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多方监管支付流程。在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时,就将工程项目列入监管范围,同时告知建设单位需要履行的制度和义务:一是每月定期审核施工企业提报的民工工资表;二是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至专用账户;三是向主管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
施工总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要求施工企业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做到工程量月结月清,按月核算工人工资,每月定期将上月工人工资明细报建设单位,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后,将审核表上报签订托管协议的银行,月底之前通过专户将上月工人工资发放到工人的银行卡上,按时限将相关资料(包括银行付款流水)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如果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那么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办法》的实施,减少了分包单位、包工头等工资发放中间环节,降低了恶意欠薪、携款逃逸等案件的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