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了《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禁售十类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用饲料、添加剂、水质改良剂以及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药、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质改良剂等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水产品产地环境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渔业养殖水域水质不得低于渔业水质标准,水质低于二类的海域和水质低于三类的地表水水域,不得用于渔业增殖放流。
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使用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建立水产品及渔用投入品购买、销售、存储、使用记录,其保存期限自销售完成起不得少于二年。
水产品入场销售者在销售水产品时,应当主动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禁止销售下列十种水产品: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高毒渔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渔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进口水产品不能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