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部署,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届时,临沂市从事个体经营的群众,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领取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据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这项改革是“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的重要举措。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登记申请文书、营业执照打印内容与改革前有所变化,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要填写的申请书内容新增加了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必填内容,这是为下一步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打下基础,将有利于更好地密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优化政务服务。据了解,12月1日起,“两证整合”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号将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营业执照右下角增加二维码,扫码即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副本背面还打印了个体工商户政策须知。
按照改革政策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原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对个体工商户未换发的营业执照和“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都要予以认可。
“两证整合”后,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将与税务机关共享,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截至10月底,全市登记注册市场主体总量46.6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32.4万户,所占比例接近70%。为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顺利实施,市工商局近期召开会议,对各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理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11月30日,完成了综合业务系统、网上登记平台升级。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5.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后,从事该项目的经营。
7.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
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9.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10.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11.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12.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申请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13.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4.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已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于申请注销登记时,完成清税申报。
15.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