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临沂费县人民检察院因费县房地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费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费县房地产管理局违反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资金,分别向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资金80万元,向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拨付专项补贴资金335万元,造成国有资金流失计415万元。
2016年8月4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向费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收回违规向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和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贴资金415万元。费县房地产管理局逾期未回复建议落实情况。经核实,费县房地产管理局违规发放的国有资金415万元至今未按规定收回,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费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何为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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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两起公益诉讼案例入选山东十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今年8月30日,山东省检察院公布了十大提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案例来自临沂。
案例一:
废水超排导致河流污染
4人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3月至4月,曲树勇、刘成良、张士海、唐宽龙未取得环评手续,违规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非法排放到龙王河。经对龙王河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损失价值达141万余元。
2016年6月27日,经层报最高检批准后,临沂市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4名被告对龙王河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龙王河因污染而治污清淤、种植水草等损失1413264.95元。
案例二:
沂水县检察院督促
沂水县商务局追缴补贴金
沂水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沂水县商务局在对全县2010-2014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监督管理中,未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导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违规发放。经查,2013年、2014年沂水县商务局违规向沂水县屠宰点发放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68万元,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2015年8月13日,沂水县检察院向沂水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2015年9月7日,沂水县商务局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核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68万元已全部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