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淄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淄博将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煤炭清洁利用,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以管控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
据统计,淄博全年耗煤4500万吨,占山东省燃煤总量的1/9,其中民用散煤用量约200万吨,且多燃用高硫、高灰、低热值的劣质煤炭,直接燃烧,低空排放,对空气环境质量危害极大。正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旨在立法管控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条例(草案)》提出,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民用清洁煤炭和节能环保炉(灶),推进其他清洁能源和开发利用。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应当在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无法替代的,应当关停。
《条例(草案)》提出在淄博设置禁燃区,在煤炭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煤炭;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为了避免粉尘污染环境和水源,根据淄博的实际,《条例(草案)》提出了全面的、操作性强的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住宅区;煤炭禁燃区;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周边一千米以内;出入境河流两侧一千米以内;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外二千米以内规划储煤场。储煤场内应按照要求设置相关设施,在储存区、装卸点和转载点等位置设置满足防尘需要的喷淋设施;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装卸点、出入口等位置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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