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杨瑞律师认为:小区住宅楼内开办学屋,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方面给业主自身带来经济收入,给学生带来休息便利,另一方面也必然影响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不得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因此,小区业主要开办学屋,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杨瑞律师说,以上供需矛盾,是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阶段性结果,各方的诉求均具有合理性,但在法律框架内无法一一满足,建议各方协调解决。
26日下午,临沂四小(银河校区)办公室的陈老师致电记者,下周一也就是2月29日,学校将会和物业、开发商,三方开会协商学生们进入银河湾小区内的学屋(小饭桌)问题。目前,学校已经和银河湾小区物业协商好,在解决问题之前,本周会先让学生进小区内的学屋。
关于此事进展情况,记者将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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