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杨先生的疑问,记者随后向市交警支队进行了反映。“该处道路确实是我们在施工,由于该处路口红绿灯安装的时间较久,经常出现故障,已经不能满足正常需要,经批准后,我们开始施工,准备尽快给予更换,保障道路通行。”下午2时许,其工作人员回复说。
该工作人员称,该处往来车辆和行人较多,由于路面工程不大,为保障通行,他们并没有封路。“只是设置电缆,所以路面挖得并不是太深,而且为了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在挖掘后我们放置了反光锥,作为警示标志。”该工作人员说,目前他们正加紧施工,施工结束后,即对该处路面进行恢复,“根据规定,道路维修必须要设置警示牌,在安全方面我们已经做到位了,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与杨先生沟通一下,再做出处理,同时下一步这方面要更加注意,并提醒市民走到该处时注意安全、小心慢行。”
律师说法
若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者应承担责任
对于此事,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该设立明显的标志,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道路设施管理人或者施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如果该处道路施工时,道路设施管理人或者施工者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以致市民骑车经过该地摔倒受伤,道路设施管理人或者施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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