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拖车,许多岛城车主可能都曾遇到过。近日不少市民打电话向记者反映,自己处理完交通事故去提车的时候,却被停车场工作人员通知要交完各种名目的费用才可以提车,并且通常情况下,这些费用也让许多车主感到价格过贵,不禁疑惑道:收取的这些费用有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而这些费用自己到底是否该交呢?
家住城阳的郝先生,在7月初时开车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报警之后车辆被拖到了附近的一家停车场停放。“7月11日我办完了所有手续,于是就拿着交警给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提车单去该停车场提车。”郝先生说道,“不过我提车的时候对方却要向我收取280元的停车费。”郝先生也曾查阅过相关法规,看到因交通事故被拖车之后,产生的停车费用不需要由车主承担,所以郝先生觉得这个费用收取得不合理。“我也据此事与停车场工作人员争论了好久,但是对方坚持这笔钱收取得没有问题,没办法我还是交了280元才把车开走。”郝先生说道,“回家之后我发现,在对方给我开具的发票上,写的是施救费而不是停车费,这让我更加感觉这笔钱收取得不合理。”
与郝先生遭遇相同的还有家住胶州的葛先生。“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就把车拖到了第三方停车场进行停放。”葛先生说道,“等我处理完事故之后,对方就按照一天200元的标准向我收费,我在那里停了五六天,得交1000多元钱,我肯定不愿意。”不过,由于急等用车,葛先生还是交了这笔钱。“先不说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收,即便该收,一天200元的标准也实在是太贵了吧。”
记者也查询到,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里面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并且,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是停车费确实不应该由郝先生承担。
记者也据此事联系到了青岛交警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过对方称交警只负责帮助车主联系拖车,而对于产生的其余各种费用他们并不负责。随后,记者也联系到了郝先生所停车的停车场。“我们收取的是拖车施救费,并不是什么停车费,所以这个钱收取得没问题。”停车场工作人员说道,“这笔钱是根据拖车距离算出来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说道,早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就联合下发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一般情况下车主如果不认同交警挑选的施救机构,觉得费用贵了,也可以自行联系。”
但不管是自行挑选施救机构,还是交警帮助挑选的施救机构,停车费都不该由车主承担,车主只需要承担拖车、施救等费用即可。“行政强制法里面规定的比较明确,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都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扣车也是里面的一种。”李律师表示。
在记者采访的车主中,许多人都对记者表示,如果可以选择自己拖车的话,他们都会选择购买汽车的4S店。“一般情况下,保修期3年内,发生事故之后汽车4S店都可以给免费拖车施救,即便是超出了保修期,对方也只是象征性收取一些拖车费。”记者了解到,目前有些保险公司也提供市内免费拖车服务。
8月9日上午,记者以普通轿车车辆故障,需要从南京路与江西路交叉口拖车至松岭路为由,随机联系了几家岛城专门负责车辆施救的公司。在所调查的5家汽车施救公司中,一家报价300元,一家报价260元,其余三家报价都是200元。
那么这个报价到底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收取的呢?多家施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远距离的话一般会按照拖行公里来收取,而青岛市内一般就是200元一次。一施救公司的韩先生说道,“收费目前完全是市场调价,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执行。”
随后,记者也联系到了青岛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目前只有高速公路有具体的收费标准,而普通道路的收费标准正在调研,现在还是市场调价状态。
该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省物价局曾下发了《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含行政事业性道路清障费)标准下放至市、县。“今年7月15日,我们就已经开始对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这一部分的收费标准进行调研,具体标准还未出,所以现在是市场调价。”记者 季晓东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