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该“办法”规定收养子女要进行收养能力评估、融合期调查和收养后回访,不得私自抚养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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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收养申请人要经历三道“门槛”的评估,分别是收养能力的评估、融合期调查评估及收养后回访。在收养子女前,要进行收养能力的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被收养人为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对选择收养人的意见。
收养登记前,要对收养关系当事人融合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等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监护职责情况、对被收养人的照料抚育情况和(被)收养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收养登记办理后,需要对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情况;被收养人成长、健康、受教育情况;双方情感交融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收养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
“办法”明确了被收养儿童的范围: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弃婴(儿)和孤儿;非福利机构监护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的子女、继子女,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收养申请人收养子女时,应当登陆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签署《收养子女告知书》并实名注册,填报收养意愿。注册成功后,收养申请人可以网上查询可收养儿童信息并提交收养申请,选定意向收养儿童。收养过程中,收养申请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放弃收养的,收养程序终止,该儿童信息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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