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早就有“痛经假” 为何没有人知道也一直没人休?(组图)

2016-08-18 15:32:54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

  休痛经假条件各地有差异多数要求开医院证明

  虽然不少地方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痛经假”可休,但是记者发现,各省份的休假天数有所区别,而绝大部分地方规定都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了限制,大多只限于野外或低温作业、以及强体力劳动职业,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须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休“痛经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有媒体从山东省人社厅网站查询发现“规定”第八条中对此有所表述:“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则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目前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仍在执行,登陆山东省人社厅官方网站便可看到该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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