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工商局倡导“合理维权 正确消费”

2016-12-27 09:39:30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孙翼 责任编辑:王雪 字号:T|T
摘要】平邑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诉求,不能只凭个人的想法提出过高或无理诉求,有消费纠纷时可从网上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中国网山东临沂12月27日讯(通讯员 孙翼)近日,平邑县工商局接到多起消费者的维权投诉,通过统计梳理发现多数属日用家电、电动车、手机、服装鞋帽、购车押金(定金)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常的事情,可在受理各类投诉过程中发现存有以下问题:1.商品使用时间过长,却要求退货可退款。消费者购买商品使用时间过长(超过一年),其间由于消费者使用时间比较长,对于商品在使用和操作中是否正确或存有质量问题一时无法鉴定,工商部门调解就会相比困难。2.商品标签损失。购买服装鞋帽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试穿合适,不能把标签给扯掉或损坏了,这样商家是不会同意退货或退款的。3.购买汽车或其他商品时的押金(定金、订金)问题。押金、定金、订金是有区别的,有的消费者购货着给商家交付了押金(定金、订金),由于种种原因不想购货了,就想退还押金(定金、订金),在此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如果你交付的是定金可要注意了,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书面形式的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平邑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维权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诉求,不能只凭个人的想法提出过高或无理诉求,有消费纠纷时可从网上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另外,《消法》第二条件有明文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工商部门可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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