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泰安“6.29”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29日,张某驾驶鲁J**899号轿车行驶至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又将行人李某撞倒,造成杨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到泰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张某被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日照“7.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4日,汪某驾驶鲁L**233号小客车行驶至日照市开发区疏港高速桥南路段时,与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路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驾车逃逸,后到日照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事发时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汪某被日照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七、淄博“7.7”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7日,王某驾驶鲁C**921号小客车行驶至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时,与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贾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王某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八、泰安“7.26”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26日,王某驾驶鲁J**576号轻型货车行驶至省道333线泰安市宁阳县磁窑开发区凤凰山大道路段时,与周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到泰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王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王某被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