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莱芜“8.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4日,陶某驾驶鲁S**655号小客车行驶至莱芜市莱城区吐丝口东路时,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驾车逃逸,后到莱芜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事发时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陶某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被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十、聊城“9.12”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12日,孟某驾驶鲁P**596号小客车行驶至聊城市冠县红旗路时,与行人闫某相撞,造成闫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驾车逃逸,后到聊城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事发时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孟某被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记者 扈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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