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016-12-28 15:02:41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浩 字号:T|T
摘要】近日,日照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日照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近日,日照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日照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告》,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通告》表示,日照市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将全市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三类。

  核心控制区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生态功能保护区。具体为日照海滨国家森林公园、日照海滨风景名胜区、河山风景区、龙门崮风景区、阿掖山风景区、磴山风景区(含天台山)、浮来山风景区、马亓山风景区、五莲山风景区、大青山风景区、卧龙山生态功能保护区。总面积为222.5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比例4.2%。

  重点控制区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包括沿海各区及五莲县全区域,莒县城阳街道、店子集镇、陵阳镇、浮来山镇、阎庄镇、招贤镇。重点控制区总面积为3728.48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比例69.5%。

  一般控制区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总面积1407.55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比例26.3%。

  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范围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变化及时调整。重合的区域按最严格的控制区标准执行。

  各类控制区的执行标准也在《通告》中有具体要求,其中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执行核心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各类控制区内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第三时段标准限值。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火电、钢铁、焦化、合成革等行业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的,按从严要求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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