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不文明行为将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文明行为的表彰和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全过程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以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妨碍行政执法的,依法从重处理。8种行为下,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的。
●行人不听从交警、协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安全驾驶的。
●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停车等的。
●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侵占公用部位,堵塞消防通道,或者长时间在公共区域放置报废车辆的。
●以威胁、侮辱、故意伤害等方式攻击不文明行为劝阻人的。
●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提醒】
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文明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7月12日前反馈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督查处(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邮编:266071,邮箱:qdswmb@163.com)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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