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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将APP和自媒体纳入监管范围

稿源时间:2016-09-29 12:36:15  文章来源:齐鲁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gaojing
【摘要】自去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负责同志介绍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省广告市场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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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负责同志介绍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省广告市场管理情况。

自去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工商局负责同志介绍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全省广告市场管理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共29条,《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的亮点主要有六个:

明确了互联网广告范围。《办法》明确将付费搜索服务界定为广告,《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这就将媒体推荐、付费搜索、电商平台推广、自媒体广告等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

规定了主体责任。首先,强调了广告主第一责任。《办法》第十条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是一切广告活动的最初发起者,广告内容虚假违法,首先要追究广告主的责任。其次,明确了自媒体广告发布者责任。《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目前,自媒体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一些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广告影响力甚至超越了传统媒体发布的广告。

有力遏制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有关互联网广告竞争的基本规范:第一,针对利用各类软件和插件屏蔽广告等行为,规定不得对他人合法广告进行屏蔽限制;第二,针对利用插件、外挂、捆绑等“搭便车”方式对数据、流量进行劫持等行为,规定不得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第三,针对刷微信阅读、刷网站流量等行为,规定不得利用虚假数据、传播效果等诱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首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其次,保障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办法》第八条规定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一些互联网广告或者不能正常关闭,或者为了增加点击率,有的互联网广告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点击关闭以后又不断跳出新的广告页面等情况。从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要求发送广告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将最终选择权归还给消费者。三是,保障消费者投诉举报权。这体现在《办法》第十八条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中,原则上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行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由于存在大量的中小型广告主和中小网站、中小应用软件的广告位置提供者,他们本身的议价能力很弱,又没有专门的广告经营和审核人员,因此出现了一些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经营者。《办法》规定从事程序化购买广告经营模式的经营者要求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将APP和自媒体纳入了监管范围。APP是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的主要入口,也是移动互联网广告的重要载体,《办法》规定利用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的广告是互联网广告。此外,网络红人、网络大V等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的商业软文必须注明“广告”,同样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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