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12月20日(孙宪波 通讯员 王欢) 近日,山东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九万元。
2016年12月22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汶上县九华山路泉河桥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体多处受伤。经调查,在汶上县环卫垃圾站发现一辆可疑环卫车,锁定犯罪嫌疑人为驾驶该车的司机夏某,但夏某拒不认罪。案件移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后,经办检察官对本案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认真分析、推理,认定夏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将该“零口供”刑事案件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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