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联招聘员工倒卖15万份简历:每份价格不到3元

2017-06-03 09:44: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在求职网站智联招聘工作的申欢发现了公司内部系统的漏洞,便找到公司客服李超合作,先后私自出售15万份个人简历信息给“猎头”余秋云,每份简历信息售。

三被告出庭受审 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在求职网站智联招聘工作的申欢发现了公司内部系统的漏洞,便找到公司客服李超合作,先后私自出售15万份个人简历信息给“猎头”余秋云,每份简历信息售价2元至2.5元,余秋云再将信息加价卖给他人。去年10月,申欢、李超和余秋云被抓获,公诉方指控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案件

  三人因私售15万份简历被起诉

  去年,智联招聘经营方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报案称,公司通过内部巡检发现员工申欢有多笔非正常业务操作,大量个人简历信息被申欢私下出售并获利。导致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去年10月,经过侦查,智联招聘员工申欢、李超以及某公司人事经理余秋云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申欢、李超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在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内,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私自将公司的15万余条个人简历信息低价出售给被告人余秋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欢、李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余秋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三名被告的行为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揭秘

  每份简历以不到3元价格倒卖

  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审理。申欢供述,智联招聘专门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企业,以及需要找工作的个人提供信息平台。简历下载是智联招聘的一个盈利点,大量求职者会在智联网站上发布个人求职简历,简历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联系电话,邮箱号等信息,在转让求职者简历时取得了用户的同意。

  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招聘的企业要与智联招聘签订合同以获得求职者简历,公司报价为一份个人简历信息50元,但一般都有优惠,企业可以用十几元一份的价格购买。

  一旦客户购买了一定数量的个人简历,申欢会把网站的一个账户和密码发给客户,客户在智联招聘的网站上自行提取简历,智联招聘的客服人员随后会确认提取完毕。申欢发现,如果客服人员不确认提取完毕,账户内的简历信息便会恢复,可以用这些恢复的简历进行二次出售,谋取利益。

  申欢表示,余秋云曾经是另一家著名招聘平台网站的工作人员,两人在业务中认识,后来余秋云找到他,称愿意以每份简历2元至2.5元的价格购买这些简历。申欢随后找到智联招聘客服李超,答应每私自出售1000份简历就分给其200元,两人以此漏洞提取大量简历,倒卖给余秋云。申欢称,自己一共从中获利近40万元,分给李超3万余元。

  昨天庭审期间,申欢和李超当庭认罪。购买简历的余秋云也认罪,其表示自己从中挣了三四万元,但对公诉方认定的购买个人信息数额表示异议。

  纵深

  三方构成倒卖简历利益链

  申欢称,企业人力、“中间人”以及招聘平台内部人员三方构成了这条“利益链”。

  申欢说,一些企业的人力经常完不成企业的招聘任务,而且有些企业的招聘预算有限,向智联招聘正规购买优惠的简历,一份也要十元以上,在工作压力下,一些人力试图以低价购买大量简历。这种需求催生出一些熟悉招聘流程的“中间人”,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低价的求职者简历,而余秋云曾经是某著名招聘平台的工作人员,现在是某公司人力,兼职做“猎头”,具备当“中间人”的条件。

  如何获取低价的求职者简历?很多时候,“中间人”找到各大招聘信息平台公司的内部人员,这些内部人员通过各种手段弄出平台中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中间人”挣外快。根据几名被告供述,申欢用2元至2.5元的价格出售给“中间人”余秋云,余秋云再加价出售给其他“猎头”,几番流转,简历最终流向企业人力。

  申欢说,自己在智联招聘的职位已属于高级销售,每个月工资两三万元,但是公司规定,销售量没有达到任务量的80%,就无法拿到销售提成,工作压力很大。而公司正规出售的简历单价很高,面对销售压力,很多销售都另辟“捷径”,让朋友的公司购买智联招聘的简历,但购买资金由销售人员自己垫付,以完成工作量。申欢表示,由于这次任务量太高,自己便垫付了40万,找了家公司购买简历。为了弥补个人财产40万的“亏空”,他和余秋云“一拍即合”,私下倒卖自己购买的简历。申欢说,由于垫付的原因,自己出售这么多简历实际上没有挣到钱。

  释法

  该案将适用新出台司法解释

  申欢称,自己此前不知道这种行为属于犯罪,以为至多会被开除。而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53条已经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出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也会收到同样的刑罚。

  5月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做出了解释。其中,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等条件,构成“情节严重”,如果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十倍以上等条件,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据悉,该司法解释并非是规定了一个新罪名,而是在原有罪名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因此不适用“从旧从轻”原则,只要在6月1日之后进行宣判的案件,都应按新的司法解释处理。

  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王璐律师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各类犯罪,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的,且行业内部人员已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此次司法解释遵循从严惩处的精神,从严设置了定罪量刑标准,此外,还重点打击源头,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严惩处。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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