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法院的司法警察,本应铁面无私、秉公执法,却财迷心窍,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案件执行款用作经营,累计高达308万余元未归还,最终案发、获刑,正应了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显示,李国栋案发前系东港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事强制执行案件的送达、查封财产、款物过付等工作,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1月份,李国栋在东港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所承办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用于营利活动,或归还之前用于营利活动的个人借款,后采用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后案执行款归还前案挪用的执行款,或者挪用后直接未归还。至案发李国栋挪用公款共计308.300442万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李国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滚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至案发造成308.300442万元未能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李国栋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挪用所承办强制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用于营利活动,或归还用于营利活动产生的个人借款,此后挪用后案执行款归还前案挪用的执行款,或者挪用后直接未归还。至案发,共计挪用308.300442万元未归还。
记者在判决书注意到,法院审理查明的李国栋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多达13条,如,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李国栋在承办许某申请对张某林强制执行案件期间,挪用19.7万元执行款用于营利活动,后李国栋通过挪用其他案件执行款予以归还,还多次挪用案件执行款用于营利活动。至案发,累计达67.9888万元被挪用的执行款尚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栋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国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国栋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016年12月21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国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责令退赔308.300442万元,发还给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