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青岛市清江路命案被告一审被判死缓

2017-03-17 13:51:55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今天上午10时30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庭审现场。

    大众网青岛3月17日讯(记者 郭欣)今天上午10时30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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