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男子当庭“撕吞”证据欠条 法官对其行为予以制止

2017-04-21 10:33:53 来源:大众网 作者:侯彦平 责任编辑:王浩 字号:T|T
摘要】在开庭出示证据时,被告男子竟然将对方出示的欠条原件撕下并吞入口中,扰乱了开庭秩序及案件审理,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罚款1000元,李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该处罚。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将及时偿还原告欠款。

  在开庭出示证据时,被告男子竟然将对方出示的欠条原件撕下并吞入口中,扰乱了开庭秩序及案件审理,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罚款1000元,李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该处罚。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将及时偿还原告欠款,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4月18日上午,东港法院民二庭审理原告日照市某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阶段,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在交由被告李某进行质证时,被告李某竟然将欠条中自己的签名撕下并吞入口中,法官当即对被告李某行为予以制止。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被告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并写下具结悔过书,法院依法对被告李某罚款1000元,李某也表示愿意接受该处罚。随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将及时偿还原告欠款,该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东港法院的果断处置行为,震慑了企图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坚守了公平正义防线。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实,不能证实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李某撕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其依法应当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见习记者 侯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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