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7-05-16 15:37:39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卜娟娟 杨慧 责任编辑:田慧雯 字号:T|T
摘要】近日,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姚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姚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中国网山东滨州5月16日讯(卜娟娟 通讯员 杨慧)近日,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姚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姚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申请人姚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保护令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姚某与李某于2000年10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0年12月初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婚前认识时间太短,在家人及朋友的劝说下草率登记结婚,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前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李某判若两人,经常酗酒,并多次殴打姚某,姚某多次报警后,与李某分开居住,后李某多次到姚某处无故吵闹、威胁姚某及其家属。2017年4月,李某暴力升级,无故施暴将姚某打成前臂骨折,严重影响姚某的正常生活、危及姚某的人身安全。2017年5月2日,当事人姚某向惠民县人民法院依法诉请解除姚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并于当日向惠民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惠民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姚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合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作出惠民县人民法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双方当庭送达了民事裁定书。

  法官释法: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保护令3个月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继续对申请人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