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改革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稿源时间:2017-03-08 13:45:29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宋津州liyuan
【摘要】日前,山东省出台《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创新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明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针对科研投入中重物轻人、人力费难报销的问题,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日前,山东省出台《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创新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明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针对科研投入中重物轻人、人力费难报销的问题,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为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意见》明确提出简化项目预算编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了”;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对于科研人员反映较多的项目结余结转经费收回问题,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针对科研投入中重物轻人、人力费难报销的问题,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对于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成本耗费和科研人员绩效激励的间接费用,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规定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同时,尊重科研人员智力价值,

  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

  “《意见》赋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不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方法,尽量减少干预或不干预。”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祥志在省政府新闻办6日召开的发布会上介绍,重点是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由其自主合理确定相应条件和标准;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可自主调整采购项目。

  《意见》明确,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新创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与社会机构共同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拓宽基础研究投入渠道;对需要长期投入的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山东省科技厅副厅长李储林在发布会上表示,政府科技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加快项目管理、评估、验收的市场化及专业化进程。

  “《意见》提出的19条政策措施,含金量很足,甚至可以说突破了一些过去认为不可能突破的关口。”山东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王宇轩认为,此次《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遵循了科研活动的规律,为科研人员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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