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开始施行。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制度有了法制上的依据。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7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并从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等和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3种情形等正反两个方面界定了商品是否完好。同时,细化并加大了对网店及平台的责任追究。此外,《办法》还按退货流程明确规定了与退货有关的三个期限,七日计算时间为签收的次日算起,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
山东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桂民说:“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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