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体制机制,系统推进我省河湖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山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河长制。
全面实行河长制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旨在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建立起省、市、县、乡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其中,4月底前,建立全省各级河长组织体系;6月底前,出台省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8月底前,设区市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市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10月底前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及县级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等原则,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开展河湖问题排查工作,按照“系统治理、一河一策”的要求,制定河湖综合整治方案,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并适时修订;第二步“系统整治”,即分解下达任务指标,抓好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第三步“巩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轨、河湖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后,通过规范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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