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从张店区相关部门获悉,根据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60号)》文件要求,经张店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张店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40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100元提高到4600元。
按照张店区要求,保障标准提高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积极筹措低保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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