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冠涛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