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检察院:“三个结合”扎实开展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2017-11-24 16:06:27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红红 字号:T|T
摘要】今年以来,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三项机制,扎实做好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网山东11月24日讯 今年以来,汶上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三项机制,扎实做好公诉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因邻里家庭纠纷引起的案件、过失型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快速办理,对其中符合刑事和解政策要求的案件,积极建议双方当事人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且加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受害人请求司法机关给予从宽处罚或者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公安机关另作其他处理或者由检委会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做法使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进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今年以来,该院已快速办理此类案件67件74人,建议公安机关另作其他处理的3件,平均办案期限为10天,起诉准确率100%。

  附条件不起诉工作与社区矫正相结合

  为解决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明确的问题,该院会同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关于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意见》,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帮教考察,由检察机关对帮教考察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同时,建立被不起诉人跟踪考察档案,实时监测,定期反馈监督执行情况,一旦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起诉条件的,重新移送提起公诉。如,在办理未成年人成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且成某与被害人也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成某在社区矫正组织的帮扶教育下,顺利回归社会。

  刑事被害人快速救助与帮扶疏导相结合

  对家庭困难、因案致贫致残的刑事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进行快速及时救济的同时,针对案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的心理创伤进行帮扶疏导。一是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心理辅导。要求侦监、公诉、控申等部门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特别是对于心态失衡的被害人力求使其不满情绪得到宣泄,进而有序表达诉求。二是对诉求受阻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对诉讼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刑事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法律援助,指导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特困救助长效机制。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它社会服务组织的沟通,将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纳入工作范畴,着力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联对接,帮助特困刑事被害人学习技术、寻找项目、增加收入,努力解决其医疗养老、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变一时救济为长期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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