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李雨)承接政府项目的单位,如果存在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建设资金、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等问题,项目稽察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出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理……近日,《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明确了稽察项目的范围,市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统借国外贷款、上级授权或委托稽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为市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稽察工作,并指导区县开展项目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将对项目各项建审手续办理情况、项目代建制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稽查。若稽察人员在项目稽察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秘密等行为的,应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如果存在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建设内容; 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建设资金;不按国家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等情况,项目稽察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理。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市民可以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jnszdxm-bgs@163.com,或直接拨打电话66607195,666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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