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提前还完,公积金还能取吗?可以这么做!

2017-03-24 10:36:36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对于比较富裕的家庭而言,可能现在一套房的贷款已经还清了。

  现在找工作,除了工资待遇,大伙儿问的最多的肯定是有没有五险一金。而作为五险一金中很重要的公积金。用处可不是一般的大。尤其是想胖编这类家不在济南,又要靠自己的能力买房子的(当然,家里老人也帮了大忙)。有公积金和没有公积金,贷款就有很大的差别,也就意味着贷款后要还的利息要少很多。

  毕竟买房子贷款的钱都不是小数目,少一个小数点,都能省不少钱。尽管胖编每个月的公积金很少,但是有公积金贷款这个招牌,每个月的压力着实小了不少。对于比较富裕的家庭而言,可能现在一套房的贷款已经还清了。然而,问题又来了:如果房贷提前还完,那公积金还能取吗?

  首先,我们先说一下如果还没有还完贷款的情况下提取,可以有三种情况:

  按月提取

  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还未还清贷款的所有人。每个月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数额不能超过每个月的还贷额度,每个月15日公积金中心会自动将金额划转到提取人卡上。

  按年提取

  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买房,还未还清贷款的所有人。每还款满一年都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果时隔超过一年还款未提取,可以提取还款期间累计的所有金额。

  冲还贷提取

  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还未还清贷款的所有人。市民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需结清贷款的除外。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如果公积金提前还完了,账号里还有余额想要取出来怎么办?其实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买二套房。除此以外,还有这几种常见的情况是可以提取出来的:

  购房提取

  购买自有住房后,取得有效凭证三年内,可以去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可以提取同一个户口本上的所有人的公积金,比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只要所有提取人都没有正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款总额就好。

  物业费提取

  所有缴存公积金的市民。每人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物业费直接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请更便捷,不用跑腿就可以直接将提取金额划转到市民卡里。如果在网上申请物业费提取,账户余额不足1000元怎么办?这个不用担心,系统将划转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百元以上部分。

  住房维修基金提取

  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市民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

  租房提取

  本人与配偶在济南名下均无房产且无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满3个月,也没用公积金贷款余额,就可以以租房名义提取。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7200元,每年可提一次。

  除了以上几种最常见的情况以外,其实还有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细则后七条也同样适用于公积金提取,这就需要大家对号入座了。

  提取的条件已经和大家说了,那么需要用到的申请材料都有哪些呢?容胖编再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十六条: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分配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

  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支付物业费的证明材料:

  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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