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试行共有产权房制度 配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2017-04-11 10:10:54 来源:大众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5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在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水母网4月11日讯(YMG记者 高少帅)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室传来消息,5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在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试行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芝罘区、莱山区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此办法。

  配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一定保障性质,实行承购人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的住房。

  根据要求,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中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开发建设手续应当齐全完备,并办理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供应对象应当符合我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经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已按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也可以提出购买申请,但购房后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和配售顺序,按序组织选择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的具体轮候配售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以与其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上一季度平均成交价格为基准下浮10%的原则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出售不动产份额为70%

  我市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向承购人出售的不动产份额比例为70%,剩余30%的不动产份额由出售人享有。其中,政府作为出售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由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出售人及双方的不动产份额,应当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并作为承购方增购不动产份额的依据。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性质,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按照出让和按份共有权利进行登记。

  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售价款按下列方式收取和结算:政府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住房保障部门代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

  开发企业作为出售人的,出售价款由开发企业收取。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性质原为划拨的,开发企业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乘以所出售不动产份额比例后,其余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可交易

  承购人在未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不动产份额之前,不得将住房直接上市交易。承购人已经取得全部不动产份额的,可以自行上市交易,不受本办法有关限制。

  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期间,承购人抵押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取得出售人的书面同意,抵押金额不得高于个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价值。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个人享有的不动产份额的,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可以继续与出售人按份共有不动产权利,其不动产份额增购限制时间从首次取得不动产份额之日起计算。

  对承购人以虚假资料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出售人按原配售价格收回住房,并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承购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该承购人的有关行为应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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