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2017年3月12日在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售楼中心花72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双方于当天签订了购房协议。本以为签完合同可以高枕无忧,可王先生事后在查看合同细则的时候却被吓了一跳。原来,按照合同内容,万达东方影都需要在2019年5月1日之前为王先生办理房产证,如未能办理,万达东方影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信网多次联系万达售楼处工作人员,但截至发稿万达东方影并未给与任何回复。
房产证办理失败违约金为0
2017年3月12日,王先生在青岛万达东方影都购买一套公寓,并在当天签署购房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5月1日前向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房产证。本以为签了合同就可以放心了,但王先生在事后仔细查该合同时被吓一跳,原来在购房合同中还有一条:如果因甲方(万达东方影都)原因,乙方无法在2019年5月1日前拿到房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0%。到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既然说了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何违约金还被定为0%?他们设定这种条款就是为了逃避责任!”王先生表示,如果在购房当天自己知道合同中还有这样一条,当时是肯定不会签的。
房主买房子用的是银行贷款
信网查看了王先生的合同,在合同第十九条看到了王先生所说的条款。同时王先生让信网看了合同的第二十条,上面写明: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甲方应将乙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以及同期存款利息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0%。
对此王先生表示很无奈:“我买房子用的是银行贷款,如果到时候我解除合同,万达将只退给我房价款以及同期存款的利息,再没有其他赔偿,贷款的利息部分只能我自己承担。”
监管局:应提醒注意该条款
信网联系了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售楼处,工作人员称将把问题反映给领导,稍后会给与回复,但截至发稿仍无任何回复。
万达东方影都的这一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信网联系了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信网,单凭王先生的一份合同无法证明存在霸王条款。“判定是否为霸王条款的关键是判定该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王先生可以多找一些业主,将合同的复印件提供给我们,我们会对其进行比对从而确定。”
工作人员还告诉信网:“像王先生所说的这一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 万达影都作为被免除责任方,应该提醒王先生注意该条款,或者在合同中标记出来 。如果王先生想追究万达影都的责任可以走诉讼程序,争取判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