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起名竟惊动最高法 “北雁云依”未获批

2017-11-27 10:43:30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贺辉 责任编辑:张红红 字号:T|T
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个济南市民非常熟悉的案例:“北雁云依”起名案。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后,该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这就意味着以后父母给孩子取名确实不能任性随意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个济南市民非常熟悉的案例:“北雁云依”起名案。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后,该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这就意味着以后父母给孩子取名确实不能任性随意了。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却富含诗意的名字“北雁云依”。而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燕山派出所认为“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为此,2009年底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该案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历下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随后该案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后,最终公布的明确意见为: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该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在历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日前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父母给孩子取名不能再“任性随意”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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