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济南市原市长杨鲁豫受贿一案。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鲁豫利用担任中共济南市委副书记、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泰安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项目推进、房地产开发、土地手续办理、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7.822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杨鲁豫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鲁豫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鲁豫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河南省、平顶山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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