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援助律师的走访、沟通、取证、查阅,随即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灵武人社局认为钱某某因自己吃鱼导致自己死亡,是伤所致,而不是疾病。
兴庆区人民法院总结本案的焦点为,钱某某的死因属于“疾病”“伤”所导致,双方就围绕该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兴庆区人民法院认为钱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认为灵武市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撤销灵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鱼刺卡住有这么大风险,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