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召开《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和规章清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7-12-29 15:07:00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12月28日上午9:00,淄博市法制办召开《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和规章清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中国网山东12月29日讯 12月28日上午9:00,淄博市法制办召开《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和规章清理情况新闻发布会。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赵常华就《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实施情况和规章清理情况做了详细解读。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实施 重点规范六大内容

  原《淄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于2017年11月26日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和确定进行调整。三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法定程序和必经程序的划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程序的履行。五是增加了对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情况的监督。六是增加了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的规定。

  规章清理72件 保留47件修改15件废止10件

  关于规章清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全面清理情况: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现行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法制办对我市自1992年7月25日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以来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确认,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共72件,涉及经信、人社、住建、水利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经清理确认保留47件,修改15件,废止 10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向社会公布。二是专项清理情况:专项清理包括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清理和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清理。我市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修改的政府规章有3件,分别是:《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淄博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和《淄博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清理15件(其中需要修改的13件,废止2件),政府规章7件(其中打包修改2件,其他5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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