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5月23日讯 按照淄博市法制办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
按照《规定》要求,开展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等涉及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确保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规定》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的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保证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程序性。
作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行政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规定》的制定,表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促进“法治中心”建设的过程中迈进了一大步,也进一步促进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规划化和程序化,为更好的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增添了助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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