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临淄区质监局首次通过行政调解解决跨省质量申诉案件

2018-01-22 15:32:00 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字号:T|T
摘要】淄博临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行政调解室,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近日成功调解一起跨省质量申诉案件。

  中国网山东1月22日讯 为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淄博临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行政调解室,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近日成功调解一起跨省质量申诉案件。

  来自浙江客商的申诉

  近日,浙江省天台市罗先生购买临淄冠辰塑料厂“俊泽”农膜,农膜使用一年后就出现了破损,产品未达到厂家保证的两年使用期限,造成种植损失。起初临淄冠辰塑料厂人员承诺可以给予补偿,但是后来打电话不接,微信拉黑,多次找临淄冠辰塑料厂负责人协商赔偿,当时一直协商不成。罗先生近日向临淄区质监局申诉,要求帮忙向农膜生产厂家临淄冠辰塑料厂申请赔偿。

  悉心调解达成和解

  临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诉举报后,非常重视,工作人员考虑到该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联系农膜生产企业临淄冠辰塑料厂,进行约谈调查。起初,调解工作遇到了较大的阻力,生产厂家以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喷洒农药致使农膜喷淋农药之处腐蚀存在过错,消费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由,拒绝接受调解。调解工作人员向生产厂家宣传了《产品质量法》及“三包”规定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并且向生产厂家解释:厂家销售人员也未向消费者告知不使用时的注意事项,致使消费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谁过错谁责任”、“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失也理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经过多次的约谈沟通,最后生产厂家认识到销售人员的工作失误是此次消费纠纷引发的原因之一,同意接受质监部门的行政调解。

  在临淄区质监局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农膜生产厂家临淄冠辰塑料厂一次性补偿罗先生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行政调解终结。罗先生非常满意,并于事后发来感谢信。

  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质监部门行政调解,是指在质监行政管理机关主持下,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与质监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活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手段的日益完善,社会各届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全方位、点面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越来越成为一种趋势,而行政调解作为质监部门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秩序稳定、增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感情,树立亲民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该起质量申诉案件是区质监局行政调解成功的首例跨省案件。该质量申诉案件的成功调解,为质监局在行政调解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将有力促进该局依法行政,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效率,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调解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了着力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大量的沟通是必要的,而且是一个反复迂回的过程。行政调解工作往往也是复杂而艰巨的,起初双方的矛盾是比较尖锐的,而质监行政管理机关在主持行政调解时应当站在较为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并经过多次的协商,使一方或双方甚至多方逐步求同存异,最终使各方相对人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这就需要通过大量反复细致的工作,让生产企业认识到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起的责任。要把法律的专业术语解释成日常生活中通俗的事例、典型的事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让生产企业接受行政调解。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也很充分,经营者的责任也很明确,但调解工作却是一波三折。本案的成功调解,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意外的惊喜。一起成功的行政调解,不仅可以促成各方相对人变剑拔弩张为互相体谅,减少社会矛盾,同时,更好地体现了行政机关在依法、依理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公正性,让相对人从怀疑到信任,到接受。

  临淄区质监局始终规范质量申诉、计量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的避免矛盾激化,进一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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