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石桥镇行政调解助力“12345”为民服务

稿源时间:2018-05-28 11:46:35  文章来源:中国网新山东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zhangjinghan
【摘要】近日,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党政办接到“12345”投诉电话:郭家上峪村村民郭某(原监狱服刑人员)反映在服刑期间自己的口粮地被村内修路侵占去,还修建了一个大水池,在前去村委要求补偿款时,村委积极协商,但协商多日无果。石桥镇党政办接到投诉单后,立即安排石桥镇调委会,经积极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中国网新山东5月28日讯 近日,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党政办接到“12345”投诉电话:郭家上峪村村民郭某(原监狱服刑人员)反映在服刑期间自己的口粮地被村内修路侵占去,还修建了一个大水池,在前去村委要求补偿款时,村委积极协商,但协商多日无果。石桥镇党政办接到投诉单后,立即安排石桥镇调委会,经积极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在调解中,通过座谈了解到郭某心有怨言,认为村委对他的身份存有歧视,要求村委给付赔偿款并赔礼道歉。村委认为郭某已犯罪,他的土地无人打理,属于闲置地,不应给付赔偿金。在对事情大概了解后,石桥镇调解委员会再次与村委协商,从情、理、法三个层面讲述了非法侵占他人土地的违法性,以及这一行为会造成怎样的行政处罚,最终,郭家上峪村村委根据地块的大小给付郭某土地赔偿金860元。

  本案是典型的土地侵权纠纷。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行政手段也日趋完善,用非强制手段实施管理、服务社会,已成为一种趋势,行政调解作为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案的成功调解,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本着解决问题、遵循法律的原则,依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通过分析此案不难发现,在特定条件下行政机关通过调解的手段,不仅可以促成双方相对人各自诉求达成一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公正性,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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