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从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获悉,目前正值暑期旅游高峰期,广大市民和旅游者出游意愿高涨,学生群体出游更是迎来一个小高峰,针对近期旅游投诉处理发现的问题,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广大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注意五大事项。
出游前一定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具体服务的参照和旅游者维权的凭证。没有旅游合同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后,旅游者维权难度将增加。此外,微信、qq或邮箱等电子数据内容都应注意留存,此类数据符合条件的也可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合同内容应详细、具体
合同是写着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旅游合同也是如此。按照《旅游法》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条款中所列的九项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旅游行程、成团人数、服务标准、游览项目名称和时间、自由活动安排、旅游费用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旅游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上述合同具体包含内容,需要旅行社解释的应要求旅行社明确说明或签订补偿协议。另外,旅游行程单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索取并保留。
变更合同应注意留存相应凭证
《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同时《旅游法》也规定了旅游者和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提醒广大旅游者的是,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可扣除必要的费用,只能返还其他尚未发生的费用,因此应谨慎解除旅游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旅游者有权利要求旅行社提供已经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的相关凭证。此外,任何情况下变更旅游合同尽量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后应注意留存相应凭证。
建议不要直接通过微信报名参团
暑期学生出游较多,对于未成年学生签订旅游合同应由学生家长代签或征得家长的同意,中老年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可委托成年子女代办,旅游者人数较多的可以委托代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旅游者与个人签订旅游合同时要确认其旅行社代表身份并注意查看合同、收据、发票等是否加盖旅行社的公章,避免上当受骗,建议不要直接通过微信报名参团。旅游者应详细阅读权利义务规定,应注意文明出游,有义务配合旅行社旅行合同义务且旅游过程中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注意选择好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一定要准确具体,仲裁和诉讼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依法理性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或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的,旅游者要依法理性维权,切不可采取“罢游”“擅自离团”“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避免扩大损失,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利益的侵害者。《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遇到旅游纠纷一定要依法合理来维权,切不可因一时冲动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权益受损的可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可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的时效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咨询电话:0535—6270842,6212301(通讯员 郑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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